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7-13 11:21:12
穗建质[2010]8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筑节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应当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行,包括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质量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三、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市建委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对全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建筑节能部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将《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一并提交市墙革节能办进行备案。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是对《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7]694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7]69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